在實踐中,回程投資和紅籌股上市的組織結構設計并不完全如上述,但非常靈活和多樣化,但也造成了監(jiān)管困難。隨著政府對資本項目管制認識的深化,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和回程投資外匯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第75號文)在實踐中的不足日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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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fā)布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fā)布了《關于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fā)[2014]37號)(37號),同時廢除了之前的75號文件?!秶彝鈪R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第59號)中涉及回程投資外匯管理的操作程序也被《操作指南》所取代。
與75號文件相比,37號文清楚地反映了外管局對返程投資的最新監(jiān)管理念,即跨境流出按對外直接投資(ODI)管理、跨境流入直接投資于國內(FDI)在此基礎上,重新定義國內居民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擴大監(jiān)管范圍。37號文在特殊目的公司(SPV)、國內居民對返程投資和定義進行了較大調整:
(1)與75號文件相比,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海外融資,而是擴大投融資,增加投資;不再局限于國內企業(yè)的資產或權益,而是擴大和增加海外資產或權益。
(2)與75號文件相比,簡化明確直接投資的方式是通過新設立、并購等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3)國內居民定義為國內機構和國內居民個人,國內居民個人包括持有中國居民身份證、軍事身份證、武裝警察身份證,雖然沒有中國合法身份證,但由于經濟利益習慣性居住在中國。
37號文在擴大監(jiān)管范圍的同時,大大放寬了對國內居民返程投資外匯登記手續(xù)和資本交易的限制,為跨境投資程序的便利性提供了重要的外匯管理法規(guī)支持。如允許國內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資金,取消外匯收入限期(180天內),放寬變更登記時間要求。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37號文是對75號文的顛覆,是對國內居民的回程投資VIE結構影響很大,返程投資登記更方便,灰色操作空間更少,違規(guī)成本更高。VIE結構是否納入返程投資的概念,補充登記程序下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處罰金額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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